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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:陪酒女不愿被包夜,报警称被强奸,男子构成强奸罪吗?

作者:aqi 来源: 日期:2025-5-4 人气:6 评论:0
案件简介

李某(男)去县城一家KTV唱歌,22岁的女子王某在KTV上班陪客人喝酒。二人又唱又喝的,度过了几个小时,两人意犹未尽,李某以1000元的价格要求王某陪李某一夜。直到凌晨一点,李某和王某一起去了酒店,发生了性关系,李某给了王某1000元。拿了钱后,王某准备离开酒店,李某认为自己花了1000元,王某该陪自己一夜,不肯让王某走。王某虽然强烈反抗,但李某仍和该女子再次发生了性关系。凌晨3点,该女子报警,称李某对自己有强奸行为。

本案件在定型上存在争议

有观点认为:王某的行为涉嫌卖淫,而李某则是嫖娼,并不是强奸的行为。

另一观点认为:李某与王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涉嫌嫖娼行为;而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时,李某违背王某意愿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已经涉及强奸罪。

案件分析

包夜协议无效

李某与王某达成的,以1000元陪李某一夜的协议,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属于非法交易,其协议无效,且1000元嫖资应依法予以没收。

双方属于卖淫嫖娼行为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 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
李某涉嫌强奸罪

没收嫖资1000元,并被行政拘留4日。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
王某涉嫌卖淫

王某因初次卖淫并承认错误态度良好,被行政拘留4日。

结语:通过以上分析,李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有偿性交易协议无效,其嫖娼应依法予以没收;双方发生的第一次性关系,系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卖淫嫖娼行为,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;第二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,违背了王某的意志,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,涉嫌强奸罪,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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