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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天天向上》主持人钱枫被举报性侵,该网友称报警后未立案,具体情

作者:aqi 来源: 日期:2025-5-5 人气:11 评论:0

跟大家评论里聊,都没注意跟进最新的变化。按照最新情况,事情应该说更明了了。我也修正部分表述。

首先,出问题的我相信还是被害人供述,这一点贯穿始终。

其次,这份供述无法证明存在QJ事实,或许并不是因为双方私底下达成所谓的“和解”造成,而是真的可能在陈述上,无法支持QJ的犯罪构成

根据现在流出的记录猜测,性行为或许有可能发生两次,一次是夜里、一次是白天。QF说夜里没硬起来,只承认白天发生关系,而且强调那时候是“醒着”。

假如,这个小作文是真的。也是女方给警方的陈述和证据。那对警方来说确实很难办。

第一次夜里的性关系,QF否认,女方说有,客观证据JY无法归于第一次或第二次,按有利于嫌疑人解释。无法证明夜里发生性关系。

第二次白天的性关系,双方都说有,但双方是醒着,女方如果只是说“事后越想越气”,无法证明发生关系的当下,QF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也就无法判断是QJ。

最后的结果,就是证据不足。两次性行为(也许真的只有一次)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QJ。尽管她当天就说不愿意了,但从警方的角度,都不是……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再次更新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我说的什么意思,我就不厌其烦地再解释一遍。

在司法上成立QJ罪,是需要证据的支撑的。我从女主第一篇小作文,就猜测,警方之所以没有立案,钱枫当年没有受到追究的最大可能性,就是证据不充分。下面的修改记录可以反映这个过程。

那么是哪个证据不充分呢?

我们可以推理一下,QJ罪需要证明哪些事实

1.违背被害人意愿

2.采取暴力、威胁、伤害或其他手段,

3.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

2和3很好判断,都有客观证据,比如身体上的伤痕,是否有下药,是否有喝酒,是否有精斑等等,就像很多网友说的,警方调查就可以了。

但1呢?

常见的有两种情形,一种是被害人被下药,凭借药物检测记录等证据,就算没有被害人陈述,也可以认定违背被害人意愿;另外一种就是被害人陈述直接说自己不想跟他发生性关系。

现在的情况,很有可能是没有下药,而且被害人在陈述的时候,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,没有表达出这个意思,包括半推半就等等,导致警方陷入僵局。如果当时警方掌握的证据(被害人陈述)没办法证明,双方的性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,那么,QJ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充分的,就无法证明存在QJ。

如果警方认为被害人陈述有问题,那他就得通过外围调查,取得足够强有力的证据,去推翻被害人提供的这个直接证据、原始证据,难度可想而知。

这个案件,按照警方的通报,检察院是提前介入的,警方程序上基本上可以说没有什么太大问题,那为什么这个案件当时判不下来,我觉得女主角自己应该比谁都清楚。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以下为二次更新答案——————

警方更新通报,应该说进一步证实我的猜想。评论区很多同志可能搞不清楚状况,我就再解释一下。

公诉案件当然不能和解,但双方有可能私底下达成某些见不得人的协议,而QJ案的特点就是,被害人陈述这个直接证据非常关键。简单的说,就算你警方外围调查,证明两人发生性关系,路上钱枫有拉拽行为,甚至女方身上还有被强迫的痕迹,但,夸张一点说,只要女主角在录口供时语焉不详,甚至说自己是自愿的,警方就根本拿不到QJ案的直接证据。导致的结果,就是警方通告里说的,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的事实。什么证据不能证明?大概率就是被害人陈述。而且,如果被害人真的当年就无法接受这个结果的话,为什么没有提出异议,也没有申请复议?这本身就是很可疑的。

而且,我们看通报要看全面,注意看警方通告的最后一段。

如肖某有其它新增涉案证据,可向警方提供,警方将依法开展调查。也可以去申请立案监督

这句话,从程序上讲,算是告知你救济程序。但,大家在其他警方通告中很少见吧?为什么这个案子的通告特别提到这个程序?

因为这个案件已经变成一个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案件,钱枫的QJ事实,警方或许已经掌握得八九不离十了,没办法起诉的障碍在肖某,而不是警方,站在警方的角度,当然要把QJ犯绳之於法,既然你肖某跟钱枫谈崩了,喊你过来提供新的证据(被害人陈述或其他直接证据),把证据链做实了,才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。

还有女方的二次回复也很有意思,大家可以品一品。她每次爆料,语焉不详、与常理相悖的地方,其实都是关键点。比如,第一次他说报案后忽然没有下文,结果警方通报出很多下文。这次她的爆料,也有一些地方讲得不清楚,就是“审讯室里钱枫承认强奸后,警方让我签调节书”这个逗号前后句之间,恐怕有很长的故事被隐藏了……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以下为原回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QJ的事实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。聊天记录讲这么清楚了。应该不是伪造的。

警方也完全没有理由和利益,为钱枫去压这个案子,所以我也倾向于警方的操作没有问题。

那么,最有可能的,就是19年这个女主和钱枫私底下已经达成和解,从而导致警方的调查无法继续。

QJ案,非常关键的直接证据,就是被害人陈述。如果当时女主在进警局前,被钱枫拦下,下跪,甚至给钱等等,从而心软了,在警方讯问的时候不配合,没有给出足以证明钱枫强奸的证据,甚至口供说自己是自愿的,那这个案子根本就诉不了,判不了。

在这种情况下,警方依据掌握的证据,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给出不予立案决定,我觉得程序上,虽说有瑕疵吧,但……实践中对警方来说,也是一个难题,总不能去劝说女主改变证词吧?这也是不符合规矩的……

这瓜,不够熟,可能有变,静待其变吧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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