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九派新闻
7月27日,九派新闻发布微博 “25岁女儿捅死父亲情人被判13年”,博文一经发布,迅速引起广大网友关注。
微博内容如下:
辽宁鞍山,2022年6月12日,女子葛某带着女儿小花(化名)到自家工厂,看见丈夫的婚外情人赵某坐在丈夫车内,葛某与赵某在车上发生争吵,并相互厮打。曾某上前拉扯妻子,小花拽开车门,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赵某胸前等处刺扎多刀,赵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
法院认为,被害人赵某对本案引发有一定过错,葛某和小花已对赵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,小花系初犯、偶犯,案发后将赵某送医救治,可从轻处罚。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花有期徒刑13年,葛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、缓刑4年。
这件事令人惋惜,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和婚内出轨,我们应坚决抵制。其次,女儿小花不应携带尖刀。
拓展阅读:
资料来源:律图与郭培员律师联合整理
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:
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,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,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;情况复杂,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,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
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。
关于管制刀具有何规定?
《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》第六条: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,必须经县、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、市公安局批准。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,备公安机关检查。第九条: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、销售和贩卖匕首、三棱刀、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。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、码头、机场、公园、商场、影剧院、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、汽车、轮船、飞机。
第十三条:违反本规定,非法制造、销售、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,公安机关应予取缔,收缴其刀具,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治安处罚;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以上是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法律法规,小花作为成年,需要具备法律知识,不应在车内放置尖刀,更不应因吵架拿刀重伤对方致死。希望大家以此为鉴,合理对待问题,保持理智,千万不要因任何人事物,触犯法律。
此外,这件事有一个潜在因素,出轨与小三插足,有网友发了评论。
图源:评论区截图